原 告 真心成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苡姍
陳家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
被 告 侯奕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
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1月15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10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
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10條、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
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三、
被告侯奕亘係民國00年00月出生,有個人資料查詢1份在卷
可稽,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固為未成年人,原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為訴訟行為,
嗣於
訴訟繫屬中於114年10月成年而取得訴訟能力,且未據
兩造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
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告侯奕亘本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
再開言詞辯論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其餘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