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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訴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7號
原      告  張書豪  
            陳儀昭  
上列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吳建寰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峰言即太陽電子遊戲場業

訴訟代理人  楊啓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月12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補陳報下列事項:
一、補提出被證一刑事告訴狀的全部內容;並應說明原告二人於民國114年4月5日是竊取太陽電子遊戲場內的何種物品?
二、被告是於何時通知原告二人終止勞動契約?以何種方式通知原告二人終止勞動契約?當時有無向原告二人說明終止勞動契約之理由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