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張書豪
陳儀昭
上列二人之
被 告 林峰言即太陽電子遊戲場業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月12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一、補提出被證一刑事告訴狀的全部內容;並應說明原告二人於民國114年4月5日是竊取太陽電子遊戲場內的何種物品?
二、被告是於何時通知原告二人終止勞動契約?以何種方式通知原告二人終止勞動契約?當時有無向原告二人說明終止勞動契約之理由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