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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訴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25號
原      告  馬官宏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欽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秋松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律師
            曾偲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1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