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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訴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25號
原      告  馬官宏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欽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秋松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律師
            曾偲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1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兩造於7日內具狀補正附表一、二所示之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附表一、原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被告抗辯未曾主動要求原告延長工作時間,且未依工作
  規則經權責主管核准後送至人事室等事實,是否爭執?
二、對被告所抗辯依系爭聘書約定,原告自願依法自行負擔勞、
  健保費用,則被告撥領薪資前依法代扣勞、健保費,並未違
  約,是原告請求薪資差額85,263元無理由等事實,是否爭執
  ?
附表二、兩造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聘書契約所約定被告須支付原告300萬元作為補償費用
  ,是否為違約金之約定?若是,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或懲罰性違約金?又原告所受損害為何?
二、被告以原告曠職為由終止系爭勞動契約,係被告公告時即生效或原告收受被告通知時始生效?依據又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