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馬官宏
被 告 欽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曾偲瑜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退休金或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1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
兩造於7日內具狀補正附表一、二所示之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附表一、原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
被告所
抗辯未曾主動要求原告延長工作時間,且未依工作
規則經權責主管核准後送至人事室等事實,是否爭執?
二、對被告所抗辯依
系爭聘書約定,原告自願依法自行負擔勞、
健保費用,則被告撥領薪資前依法代扣勞、健保費,並未違
約,是原告請求薪資差額85,263元無理由等事實,是否爭執
?
附表二、兩造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聘書契約所約定被告須支付原告300萬元作為補償費用
,是否為
違約金之約定?若是,為
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或
懲罰性違約金?又原告所受損害為何?
二、被告以原告曠職為由終止系爭勞動契約,係被告公告時即生效或原告收受被告通知時始生效?依據又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