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周佳艶
被 告 倍加能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10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於7日內具狀說明原告請求
被告賠償電腦設備毀損及額外支付維修費新台幣82,000元之
請求權基礎為何?被告亦請於7日內具狀說明原告所主張原告解僱被告不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之攻擊
防禦方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卿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