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字第3號
聲 請 人 磐峰投資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誠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宋明政律師
葉婉玉律師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
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寶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