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字第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相 對 人 日禾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為
相對人日禾企業有限公司聲請選任
清算人,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日禾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公司經中央
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而有限
公司清算,
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又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
繼承人行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第24條、第113條、第79條至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滯欠113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新臺幣(下同)324,137元未繳,相對人為一人有限公司,然相對人唯一股東陳采絜於114年3月30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等均已
拋棄繼承或先於其死亡。因相對人之唯一股東死亡,
迄今尚未經解散或撤銷、廢止登記,依公司法第7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股東經變動不足最低人數應為解散,是相對人依法應行清算,
惟無股東可擔任清算人,公司章程亦未規定清算人,且依貴院114年10月9日函覆亦查無受理相對人聲請清算人就任事件。為利相對人113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書送達等稅序進行,經洽詢林瑞成律師同意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
爰聲請選任林瑞成律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三、
經查,
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唯一股東兼董事陳采絜於114年3月30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等均抛棄繼承,相對人迄今仍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等情,
業據提出相對人之欠稅查詢情形表、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陳采絜除戶
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本院拋棄繼承
准予備查之回覆函文等影本附卷
可稽。則聲請人以相對人之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於法即無不合。又聲請人提出林瑞成律師表示願意無償擔任
本件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有林瑞成律師之同意書在卷
可按。本院審酌林瑞成律師具備
法律專業智識,自足
堪勝任及妥
適處理公司清算事務,不致損害相對人公司之利益,均屬適當。爰依
首揭規定,選派林瑞成律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中如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