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字第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相 對 人 日禾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選任
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理由欄第二頁第13至14行關於「林瑞成
律師表示願意無償擔任
本件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林瑞成律師表示願意擔任本件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
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
參酌聲請人提出林瑞成律師之願任同意書,其上記載「本人林瑞成願任...之清算人,酬金為新臺幣壹萬元整(不含交予法院或其他機關之
訴訟費用等)」,本院民國114年11月20日裁定理由欄第二頁第13至14行如主文所示之內容為誤載,應予更正為「林瑞成律師表示願意擔任本件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