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78號
債 權 人 安居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李健生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理 由
一、
依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且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表明當事人,應提出其相關
年籍資料等足以特定當事人之人別,俾利確定聲請程序之主體效力歸屬之對象,且供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健生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
聲請狀及債權釋明資料,並無法確認債務人之人別,而認有提出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之必要。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函命債權人於通知送達
翌日起7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項通知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於債權人
,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