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867號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吳榮堂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鄧花即林和豐之
繼承人、林佩吟即林和豐之
繼承人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鄧花即林和豐之繼承人已於民國110年3月30日遷出國外;債務人林佩吟即林和豐之繼承人住居於彰化縣彰化市,
非屬本院之轄區,皆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09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及不得行督促程序,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