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96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福來
債 務 人 百賀日式燒肉火煱(合夥)
兼負責人 劉文萍
債 務 人 陳昱銘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㈠新臺幣(下同)8,718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1日起至114年5月6日止,
按年息2.805%計算之利息,及自114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805%計算之利息,與自114年5月12日起至114年11月11日止,按年息0.3805%計算之
違約金,
暨自114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761%計算之違約金;㈡94,113元,及自114年3月11日起至114年5月6日止,按年息2.805%計算之利息,與自114年4月12日起至114年5月6日止,按年息0.2805%計算之違約金,及自114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805%計算之利息,與自114年5月7日起至114年10月11日止,按年息0.3805%計算之違約金,暨自114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761%計算之違約金;㈢48,688元,及自114年5月5日起至114年5月6日止,按年息2.805%計算之利息,及自114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805%計算之利息,與自114年6月6日起至114年12月5日止,按年息0.3805%計算之違約金,暨自114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761%計算之違約金;㈣621,707元,及自113年11月5日起至114年5月6日止,按年息2.805%計算之利息,與自113年12月6日起至114年5月6日止,按年息0.2805%計算之違約金,及自114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805%計算之利息,與自114年5月7日起至114年6月5日止,按年息0.3805%計算之違約金,暨自114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761%計算之違約金;㈤725,071元,及自114年1月28日起至114年5月6日止,按年息1.720%計算之利息,與自114年3月1日起至114年5月6日止,按年息0.172%計算之違約金,及自114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20%計算之利息,與自114年5月7日起至11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0.272%計算之違約金,暨自11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544%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
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