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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42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23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債權聲請債務人余瑞真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
  ,不論有無執行名義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余瑞真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業經本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裁定自民國114年6月16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又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清償之借款債務,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成立,有聲請狀所附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卷可憑。是依上開說明,債權人應僅得依清算程序行使其權利,其逕依督促程序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