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713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冠璋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1,286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㈡567元,與自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㈢687元,
暨自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㈣717元,及自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㈤776元,與自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㈥1,728元,暨自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㈦1,830元,及自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㈧1,840元,與自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㈨2,190元,暨自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㈩3,762元,及自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4,600元,與自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7,896元,暨自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9,324元,及自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10,668元,與自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13,545元,暨自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15,360元,及自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15,876元,與自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16,852元,暨自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20,992元,及自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574元,與自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3,900元,暨自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7,410元,及自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7,860元,與自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
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