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983號
債 權 人 蔡耀德
債 權 人 朱清榮
債 權 人 劉秀美
債 權 人 黃秀絹
債 權 人 徐雪月
債 權 人 徐正祥
債 權 人 許淑貞
債 權 人 魏漢璋
債 權 人 黃麗雲
債 權 人 周威良
債 權 人 吳竹瑩
債 權 人 李宣燁
債 權 人 蔡繼芳
債 權 人 林永祥
債 權 人 陳佳秀
債 權 人 張淞茂
債 權 人 范沛虹
債 權 人 陳佳玲
債 權 人 莊騏綸
債 權 人 朱朝柯
債 權 人 沈寅傑
債 權 人 黃程翊
債 權 人 陳羿圻
債 權 人 丁文美
債 權 人 PHAM VANTUYEN范文宣
債 權 人 PHAM VAN TRUNG范文中
債 權 人 NGUYEN VAN VI阮文韋
債 權 人 LE VAN HOANG黎文黃
債 權 人 NGUYEN VAN HONG阮文紅
債 權 人 TRUONG VAN THUY張文水
債 權 人 NGUYEN THI LIEN阮氏蓮
債 權 人 陳美陵
債 權 人 楊秋英
債 權 人 樂國海
債 權 人 王薏瑜
債 權 人 林保海
債 權 人 賴豐原
債 權 人 黃博群
上列三十八
人共同送達
代 收 人 吳竹瑩
債 務 人 龍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蔡耀德給付新臺幣(下同)238,23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朱清榮給付197,39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秀美給付198,33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秀絹給付349,58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雪月給付186,33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正祥給付172,23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淑貞給付334,16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魏漢璋給付371,80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麗雲給付284,49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威良給付195,17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竹瑩給付377,36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宣燁給付291,74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繼芳給付169,997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永祥給付454,59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佳秀給付299,93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淞茂給付269,71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范沛虹給付185,33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佳玲給付49,34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莊騏綸給付178,10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朱朝柯給付193,737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沈寅傑給付292,92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程翊給付173,90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羿圻給付135,41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丁文美給付256,36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PHAM VANTUYEN范文宣給付262,65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PHAM VAN TRUNG范文中給付230,51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NGUYEN VAN VI阮文韋給付223,90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LE VAN HOANG黎文黃給付202,76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NGUYEN VAN HONG阮文紅給付209,51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TRUONG VAN THUY張文水給付198,96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NGUYEN THI LIEN阮氏蓮給付115,26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美陵給付278,56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秋英給付148,04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樂國海給付133,47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薏瑜給付280,141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保海給付40,95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豐原給付355,20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博群給付452,437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三、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
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