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56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694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吳欣鴻  

上列當事人聲請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關於附表違約金部分第5點「......年利率1.425%計算,......」之記載,應更正為「......按年利率2.850%計算,......」。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