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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5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71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上列債權聲請債務人羅智鴻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之讓與,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為民法第297條第1項所明定。準此,債權之受讓人欲行使對於債務人之債權,仍必須通知債務人,其權利保護要件方屬具備。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依其陳述,若可知該債權讓與未完成合法通知,文件尚未備齊,則可毋庸命其補正,逕予駁回(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羅智鴻核發支付命令,主張請求之債權係受讓自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並提出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暨其郵件收件回執等件影本以為釋明。依上開債權讓與通知郵件收件回執所示,該通知係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送達債務人之戶籍地址,然查債務人之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債務人自111年9月30日起今均在監○○○○○)服刑,則上開通知難認已合法送達債務人。職是,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