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331號
債 務 人 莊美玲
上列
異議人即
債務人因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8日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
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支付命令係於民國(下同)114年9月8日核發,並按異議人即債務人之戶籍地,亦即異議人即債務人所提民事
聲明異議狀上記載之地址「嘉義縣○里○鄉○○村○○00號」送達,本件支付命令已於同年9月12日送達
上開地址,此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
可稽。又本件經計算20日之異議不變期間及2日之
在途期間,應計至同年10月7日。因異議人即債務人遲至同年10月13日始提出異議,此有異議人即債務人所提民事異議狀上本院嘉義簡易庭收文章
可證,其提出異議顯已逾期,依上開規定及說明,異議人即債務人異議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