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018號
異 議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葉紹明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徐郁芬即陳徐郁芬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徐郁芬即陳徐郁芬核發
支付命令事件,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出
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所核發之114年度司促字第8018號支付命令,應予撤銷。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對於
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
適當之處分,民
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及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徐郁芬即陳徐郁芬依
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雖前經本院准許在案。
惟查,本院前所核發之支付命令誤列
債權人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經
異議人檢還支付命令,並稱聲請人應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調閱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狀,異議人顯
非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人,兩者欠缺當事人同一性。是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所誤發之支付命令應予撤銷,另為適當之處分,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