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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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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82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234號
債  權  人  大總企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雅瑄  


上列債權聲請債務人鱻大海水產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鱻大海水產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文到七日內補正以管理委員會及主任委員之報備證明文件、債務人為區分所有權人之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存證信函回執影本,該通知函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通知函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