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234號
債 權 人 大總企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鱻大海水產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
非僅指
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
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
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鱻大海水產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文到七日內補正以管理委員會及主任委員之報備證明文件、債務人為區分
所有權人之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
存證信函回執影本,該通知函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通知函
暨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債權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
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