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496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新科原綠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依
督促程序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原支付命令中當事人欄關於
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劉源森」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建州」。
理 由
一、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