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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司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展延清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2號
聲  請  人  北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應於民國114年2月6日起准予延展至114年8月6日。
  理 由
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今於清算期間,因青松公司原有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13號返還原料事件、110年度重訴字第57號清償債款事件等攸關聲請人與第三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民事訴訟,現均已上訴二審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審理中,致盤點青松公司資產之清算程序仍在進行中,為此,懇請准予延長清算期間等情
三、經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21號清算人就任及112年度司司字第22號、113年度司司字第4號、113年度司司字第29號展延清算之民事卷宗,尚核無不合准許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人亦應積極應訴,待訴訟結果後續為清算程序,以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