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司字第33號
新南向旅行社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115年3月25日。
理 由
一、
按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算。前項清算程序,
適用
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
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亦有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於民國114年3月31日就任清算人。因新南向旅行社有限公司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尚未核定,本件難於原清算
期間內完結清算事宜,為此請求展延清算完結期限。
三、經核本件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之理由,及查閱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24號等民事案卷,
核無不合,
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然聲請人仍應積極進行清算程序,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