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0183號
債 權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韋志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債權人聲請查詢
債務人之勞保資料,及聲請執行債務人對
第三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新
分公司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承德分公司之存款債權,
惟經查勞保投保於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所在地為臺北市北投區,第三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新分公司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承德分公司事務所又分別設於新北市新店區及臺北市士林區,應為執行標的
非在本院轄區。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