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0998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董宥安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執行之標的為
債務人對
第三人之薪資所得債權,
經查:第三人為廣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為新北市,應為執行標的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