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7049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麗琴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執行之標的為
債務人對
第三人之保險金債權,
經查:第三人分別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分別為臺北市中正區及信義區,應為執行標的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