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2409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吳聰直
債 務 人 盧家涵即盧碧霞
主 文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
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
債務人盧家涵即盧碧霞於
第三人南山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保險契約債權,已提出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回覆以債權人為
要保人之查詢結果,可認已具體指明執行標的,
惟依其
聲請狀所載第三人設址於臺北市信義區及大安區,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非屬本院轄區。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