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27430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蘇子傑
上列
當事人間債務執行執行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係就債務人對於
第三人之薪資債權聲請執行,
惟經查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第三人地址係設址於雲林縣虎尾鎮,是則依
上揭規定,本件
非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對執行標的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
爰依上揭移轉管轄規定及債權人
聲請狀之請求,裁定如
主文。
三、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