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28448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曾建能即建能科技工程行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勞保、保險資料及執行
債務人對
第三人綠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所得債權,
惟查債務人戶籍設籍於臺北市士林區,該第三人事務所設於臺北市大安區,均
非屬本院轄區。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