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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317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債務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179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蘇秋慧  
債  務  人  陳慧靜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第三人之勞務報酬及調查財產以供執行。經查:第三人分別為宏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為桃園市;瑞毅人資有限公司,所在地為新北市林口區,應為執行標的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俱有管轄權。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本件依職權裁定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