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3179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蘇秋慧
債 務 人 陳慧靜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
債權人聲請執行
債務人對
第三人之勞務
報酬及調查財產以供執行。
經查:第三人分別為宏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為桃園市;瑞毅人資有限公司,所在地為新北市林口區,應為執行標的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俱有管轄權。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本件
依職權裁定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