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347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債務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4748號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  務  人  陳錦綉  

債  務  人  許添成  

債  務  人  謝觀觀即謝淳瑜


債  務  人  賴松木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謝觀觀對第三人之薪資所得債權,並調查債務人之保險資料,經查:第三人為汎亞國際人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為臺北市大安區,應為執行標的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