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5997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光怡
債 務 人 蘇佳凌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執行之標的為調查
債務人之勞保、郵局存款及集保中心資料,如查有財產資料並
予以執行。
經查,債務人無勞保資料,郵局存款亦僅新台幣78元,無從執行,
惟查債務人於集保中心有股票債權,
第三人為日月光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為高雄市楠梓區,應為執行標的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