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65771號
債 權 人 楊勝富
債 務 人 陳宏政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
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
債務人對
第三人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微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
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郵局存款等資料。惟該第三人事務所分別設於臺北市士林區、新竹縣,均
非屬本院轄區。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