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66437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朱信吉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
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
債務人對
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左營南站郵局之存款債權及查詢勞保資料,
惟該第三人營業所設於高雄市左營區,
非屬本院轄區。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