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增南
楊千慧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又法院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經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本條例有關法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及第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程序,經本院裁定准予開始清算程序在案。聲請人名下之清算財團財產如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4日公告之
資產表所示。然資產表內編號3南山人壽解約金部分因未達保險法第123條之1可扣押標準,依本條例第98條規定,不列入清算財團,
合先敘明。
嗣聲請人解繳等值現金共新臺幣308,627元到院,本院作成分配表並於114年9月30日
予以公告,
債權人及聲請人皆未提出
異議,業由本院以撥匯方式將應分配之金額給付予有陳報匯款資料之
債權人,此有匯款入帳聲請書、本院保管款支出清單在卷
可稽,經核本件清算程序業已執行完畢,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