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戴淑雯、周培彬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 理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又法院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經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本條例有關法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及第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程序,經本院裁定准予開始清算程序在案。聲請人名下之清算財團財產如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日公告之
資產表所示。
嗣聲請人解繳等值現金共新臺幣335,914元到院,本院作成分配表並於114年10月16日
予以公告,
債權人及聲請人皆未提出
異議,業由本院以撥匯方式將聲請人之清算財產依債權比例給付予
債權人,此有匯款入帳聲請書、本院保管款支出清單在卷
可稽,是本件清算程序業已執行完畢,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