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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算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蘇應成  


代  理  人  陳奕璇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戴淑雯、周培彬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  理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又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經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本條例有關法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及第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程序,經本院裁定准予開始清算程序在案。聲請人名下之清算財團財產如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日公告之資產表所示。聲請人解繳等值現金共新臺幣335,914元到院,本院作成分配表並於114年10月16日予以公告,債權人及聲請人皆未提出異議,業由本院以撥匯方式將聲請人之清算財產依債權比例給付予債權人,此有匯款入帳聲請書、本院保管款支出清單在卷可稽,是本件清算程序業已執行完畢,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