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
聲 請 人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楊雅如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富傑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本院職權調查及債務人提出之資產表等資料顯示,債務人現僅有嘉義縣水上鄉持分2/150000之墓地,現值新臺幣51元。核其客觀價額實屬於無換價實益之情狀,從而不足以構成清算財團之範圍。查無債務人其他財產之存在,是本件債務人實無從構築清算財團,顯然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
㈢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使
債權人等就本件清算程序是否裁定終止、或是否尚有其他清算財團之財產等事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債權人在合法收受送達後均無反對之陳述,是依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裁定終止清算,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