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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算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羅繼鏘  

代  理  人  王漢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楊雅如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富傑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本院職權調查及債務人提出之資產表等資料顯示,債務人現僅有嘉義縣水上鄉持分2/150000之墓地,現值新臺幣51元。核其客觀價額實屬於無換價實益之情狀,從而不足以構成清算財團之範圍。查無債務人其他財產之存在,是本件債務人實無從構築清算財團,顯然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
 ㈢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使債權人等就本件清算程序是否裁定終止、或是否尚有其他清算財團之財產等事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債權人在合法收受送達後均無反對之陳述,是依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裁定終止清算,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