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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蔡宗隆律師即陳玲玉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於管理陳玲玉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訟事件,
  法院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
  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
  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於抵
  押債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
  院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玲玉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茲因聲請人執有陳玲玉與訴外人於113年10月7日所共同簽發面額7,200,000元、到期日為114年3月17日之本票乙紙,屆期為付款之提示,僅獲支付部分款項,今尚欠5,225,000元及其利息未清償。又陳玲玉於114年3月8日死亡,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2591號裁定選任蔡宗隆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為此列該人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2591號裁定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院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具狀稱因聲請人未檢附債務人歷次還款紀錄,無從核對實際債權金額,難以遽認債權數額之正確定。非訟法院僅對於聲請人所提證明文件而為形式審查,並無實體審認之權限,相對人上開陳述,已涉及實體上權利義務關係是否存在而有所爭執,應另循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114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太保市
新舊埤

358
27562.37
35993分之47
002
嘉義縣
太保市
新舊埤

358-1
8271.31
35993分之47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14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用途
面積
面積
單位
001
197
嘉義縣○○市○○里○○○街0巷00號六樓
嘉義縣○○市○○○段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五層
79.99
79.99
陽台
8.56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新舊埤段502建號、105.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分之1
     新舊埤段526建號、26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0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