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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力素月  


債  務  人  劉建志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以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與債務人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①2,028,000元、②930,000元之抵押權,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陸續向聲請人借款三筆各①1,690,000元、②530,000元、③170,000元未按期攤還本息,債務依約視為全部到期,今共積欠本金1,873,426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貸款欠款證明等影本及不動產登記簿謄本為證。另本院於114年8月6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116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新厝

100
1595
10000分之136
002
嘉義市

新厝

100-1
1
10000分之136
附表(建物)︰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材料及
 七











範圍




房屋層數

 途

001
255
嘉義市○○路000號
嘉義市○○段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7層
77.76
77.76
平台
15.3
全部
共有部分:新厝段282建號、247.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36
     新厝段283建號、953.8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29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