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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留置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南岩  

相  對  人  陳奕采  

債  務  人  賴聖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留置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留置物為第三人所有或存有其他物權而為債權人所知者,應併通知之。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該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所有權;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936條第1項、第2項、第89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車輛交至聲請人所屬嘉義服務廠進行維修,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完成維修後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前來支付維修費用新臺幣(下同)97,000元並取回車輛均未獲置理。嗣聲請人向法院訴請清償維修費及保管費共計100,000元,並與債務人達成和解,佢料債務人僅支付部分款項,之後更避不見面,至今尚欠60,000元未清償。經聲請人於113年10月7日向相對人及債務人之戶籍地寄發通知函催告清償,雖遭郵務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惟聲請人已合法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為此聲請拍賣留置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上開聲請業據提出維修工作傳票、通知函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本院112年度司執月字第35896號債權憑證等件影本為證。又本院於114年2月17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就留置權所擔保債權之發生或範圍陳述意見,惟逾期迄未表示意見。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留置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

車種
車牌號碼
車身號碼
廠牌
顏色
出廠年月
自用小客車
AFV-5538
JTHKD5BZ000000000
LEXUS
深紅
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