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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1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蘇麗娜即陳謙毅之繼承


相  對  人  陳昱丞即陳謙毅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陳人愷即陳謙毅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同法第1148條第1項亦有規定
  。又拍賣之抵押物如為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後拍賣之。依此規定,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0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務人陳謙毅於民國111年5月1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陳謙毅於113年1月18日與聲請人簽立分期付款債權讓與契約,分期付款總價金為4,471,680元,共分120期,按月攤還,陳謙毅未依約按期繳付,已喪失分期償還之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今尚積欠3,796,536元未清償。又陳謙毅已於114年8月6日死亡,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應由相對人等繼承,雖未辦理繼承登記,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書、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等件影本,暨陳謙毅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為證。另本院於114年10月16日發函通知相對人等於文到五日內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迄今仍未表示意見。是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166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民雄鄉
豐收

1165-13
72.80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166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第一層
第二層
第三層
第四層
用途
001
374
嘉義縣○○鄉○○村○○000○0號
嘉義縣○○鄉○○段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四樓
41.3
41.3
41.3
26.62
150.52
二層陽台、三層陽台、
四層陽台
6.92、
4.24、
7.4
平方公尺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