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175號
抗 告 人 高點建設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上列
抗告人等因
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與
相對人張貴玲、高煌坤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所為民事裁定提出民事
異議狀,核其內容屬對裁定表明不服,應視為提起抗告,
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規定,命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