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魏淑華
相 對 人 石幸岳
理 由
一、
按民法所定
抵押權人、
質權人、
留置權人及依其他
法律所定
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再依
非訟事件法第5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拍賣抵押物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
聲請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
相對人所有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之土地、雲林縣○○鎮○○段000○號之建物,
惟查該土地、建物係坐落於雲林縣,此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在卷
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
上開說明,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
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