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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淵泉  


相  對  人  謝嘉聰  

債  務  人  佶成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重成  
債  務  人  謝雲清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 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謝嘉聰於民國(下同)113年7月3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及債務人佶成通運有限公司、謝雲清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5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年8月15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且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佶成通運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謝嘉聰、債務人謝雲清為連帶保證人,於113年8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5,170,000元,清償期為118年7月26日,並有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等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本金4,8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另本院於114年10月31日通知相對人、債務人等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債務人等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85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梅山鄉
梅北

672
110.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85號



建物
門牌

基地
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備考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001
124
嘉義縣○○鄉○○村0鄰○○路000號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住家用,磚造,2層
41.94
37.80
10.25
89.99
自宅
41.20
平方公尺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