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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1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許智傑  
相  對  人  韓忠佑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6年12月2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88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6年12月18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㈠107年1月3日向聲請人借用4,9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37年1月3日;㈡108年8月5日向聲請人借用2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8年8月3日,並均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等未依約還款,尚積欠本金合計3,974,233元、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㈢又相對人於106年11月24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今尚積欠信用卡款本金59,49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催告函、授信明細查詢單、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帳單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另本院於114年11月13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91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民雄鄉
福興

915-8
208.57
14分之1

002
嘉義縣
民雄鄉
福興

915-9
4.90
14分之1

003
嘉義縣
民雄鄉
福興

916-3
92.32
全部

004
嘉義縣
民雄鄉
福興

916-6
55.29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91號



建物
門牌

基地
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備考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面積
001
504
嘉義縣○○鄉○○村○○00號
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
52.26
48.62
42.90
143.78
㈠二層陽台:7.64
㈡三層陽台:12.69
平方公尺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