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73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邱瑞瑤
債 務 人 萊恩數位有限公司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邱瑞瑤於民國(下同)112年11月2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及
債務人萊恩數位有限公司向
聲請人所負債務之
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42年11月19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聲請人
持有相對人邱瑞瑤、債務人萊恩數位有限公司及
第三人陳守明、鉅廷數位有限公司於113年7月30日簽發之
本票1紙,票面金額為13,200,000元,到期日為114年3月31日。
詎屆期經提示,相對人等均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合計9,450,000元及利息未清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三、
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
業據其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臺中地院114年司票第3198號裁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另本院於114年5月28日通知相對人邱瑞瑤及債務人萊恩數位有限公司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
惟相對人等
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
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
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
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