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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劉素蓮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劉素蓮於民國(下同)108年8月1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8年8月15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劉素蓮於108年8月20日向聲請人借用2,5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8年8月20日,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自113年11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1,279,96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約及動撥申請書、存證信函、郵件回執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另本院於114年1月14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8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盧厝

182-40
111.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8號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主要建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備考




材料及

築材料












範圍





房屋層數


及用途


001
3034
嘉義市○○○路000巷00弄0號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
住家用;加強磚造;二層
59.17
59.17
118.34
電梯樓梯間
5.77
平方公尺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