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83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聲請對
相對人陳玲玉之
繼承人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陳玲玉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提供其所有坐落嘉義縣○○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197建號建物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7,200,000元之
抵押權予聲請人。因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面額7,200,000元之
本票乙紙,屆期提示未獲清償,且相對人已於114年3月8日死亡,
爰聲請裁定
拍賣抵押物云云。
三、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陳玲玉之
繼承人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經本院於114年5月21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抵押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相對人陳玲玉之除戶
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並查報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或陳報
遺產清冊等文件,此項通知已分別於114年5月23日、114年6月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惟聲請人
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