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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83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相對人陳玲玉之繼承人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玲玉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提供其所有坐落嘉義縣○○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197建號建物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7,200,000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因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面額7,200,000元之本票乙紙,屆期提示未獲清償,且相對人已於114年3月8日死亡,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云云
三、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陳玲玉之繼承人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經本院於114年5月21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抵押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相對人陳玲玉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並查報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等文件,此項通知已分別於114年5月23日、114年6月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