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1177號 聲 請 人 林進誠 相 對 人 莊宗哲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對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 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6,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執有相對人 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經提示未獲付款, 爰提出本票15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 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 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