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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7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84號
聲  請  人  偉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輝隆  
相  對  人  昶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文賢  

上列當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提出本票5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1784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新臺幣)
 (提示日)


001
114年3月28日
54,112元
114年4月28日
114年4月28日
WG0000000
002
114年3月28日
302,349元
114年6月30日
114年6月30日
WG0000000
003
114年3月28日
302,348元
114年7月10日
114年7月10日
WG0000000
004
114年6月9日
526,247元
114年8月31日
114年8月31日
CH329126
005
114年6月9日
549,220元
114年8月31日
114年8月31日
CH329127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