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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9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932號 
聲  請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代  理  人  邱漢欽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翁世旭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翁世旭所簽發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乙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
  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
  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
  規定,於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有規
  定。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相對人翁世旭已於114年9月25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相對人翁世旭已無非訟事件當事人能力,聲請人仍以其為相對人聲請就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